申请执行人李茂,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祖开明,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茂与被执行人祖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雨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183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祖开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06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