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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茂诉祖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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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茂,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祖开明,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茂与被执行人祖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雨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183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祖开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06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