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高远,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鑫,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高远与被执行人王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高远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玉鑫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