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高远与王玉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2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高远,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鑫,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高远与被执行人王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高远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玉鑫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