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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剑如诉易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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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剑如,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易跃东,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剑如与被执行人易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机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6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易跃东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170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