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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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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红星大厦****房。法定代表人郑会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为民,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满香,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黎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137.07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4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638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