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青斌,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县分宜镇钤山东路******。被执行人宋冬花,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v>
申请执行人龙青斌与被执行人宋冬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8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冬花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027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