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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青斌诉宋冬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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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青斌,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县分宜镇钤山东路******。被执行人宋冬花,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v>

申请执行人龙青斌与被执行人宋冬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8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冬花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027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