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孟龙诉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3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孟龙,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井塘村。法定代表人刘程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袁孟龙与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460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7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9390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