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爱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春行,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董爱风与被执行人王春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爱风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行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春行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行所有的鲁FLB8**号丰田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王春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尚胜
书记员:龚福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