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姜启会与被执行人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206-2

(2011)莱州执字第120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卜繁刚,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继忠,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卜繁刚与被执行人王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卜繁刚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继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继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继忠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冯分理处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蔡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