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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赵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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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云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贾湘敏,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赵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贾湘敏与被执行人赵云成系夫妻关系,且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贾湘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贾湘敏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赵云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16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用150元,由被执行人贾湘敏和赵云成共同交纳本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