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镇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旭章,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崔新美,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旭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崔新美与被执行人孙旭章系夫妻关系,且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崔新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崔新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孙旭章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5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崔新美和孙旭章共同交纳本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