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启会,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兴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孙伟娟,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启会与被执行人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迟兴国与第三人孙伟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孙伟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孙伟娟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迟兴国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启会耐火砖款2200元、诉讼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孙建东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