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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于广良与被执行人于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莱州执字第17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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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广良,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效军,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于广良与被执行人于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广良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效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效军的银行存款2465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