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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袁广生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春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宽民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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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人袁广生。被执行人宽城龙春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和,职务经理。

申请人袁广生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春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3)第4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3)第43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利国审判员:韩长波审判员:刘志生

书记员:李文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