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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邵春萍与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五通执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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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邵春萍,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翻身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负责人许萍,副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双倍工资差额17915.00元,并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20元,执行费169.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有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扣划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禄建

书记员:李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