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海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能敏,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华美名典咖啡语茶厅,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华美广场****。法定代表人:王海芬。

申请执行人潘能敏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华美名典咖啡语茶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仲案字(2012)第208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2)第2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