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舒峰,男,汉族,原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员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夏从虎。第三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3)弋劳人仲第265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