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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郑永成诉被执行人郭维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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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永成。被执行人郭维斌。

申请执行人郑永成诉被执行人郭维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承揽费185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7元、执行费181元。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中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