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永成。被执行人郭维斌。
申请执行人郑永成诉被执行人郭维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承揽费185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7元、执行费181元。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中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