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从汉,男。被执行人陕西翠柳书刊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翠柳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95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翠柳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