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3359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