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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字第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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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玖万元整(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