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玖万元整(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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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博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玖万元整(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