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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维维与申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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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维维被执行人申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维与被执行人申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4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申刚支付原告李维维报酬款5376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李维维负担516元、被告申刚负担1204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申刚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直接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维维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维维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执字第212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惠志坚审判员:何军红

书记员:宫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