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胡绪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