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被执行人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
本院在执行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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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被执行人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
本院在执行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钢板仓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