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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沙河市鹏达钢铁有限公司、郝启明、申转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文法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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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沙河市鹏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西郝庄村。法定代表人郝启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郝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申转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沙河市鹏达钢铁有限公司、郝启明、申转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三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沙河市鹏达钢铁有限公司、郝启明、申转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壹拾伍万壹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