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得利电脑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立田,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463元(含执行费326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