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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永得利电脑刺绣有限公司与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胶执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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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得利电脑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立田,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463元(含执行费326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