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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靖江市创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鑫万通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头执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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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创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三太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李云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鑫万通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

本院作出的(2012)头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创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相应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万通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公存款389663.1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在江

书记员:杨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