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创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三太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李云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鑫万通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
本院作出的(2012)头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创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相应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万通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公存款389663.1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在江
书记员:杨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