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新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徐旭群,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杰士达数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雷家宝,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诉杰士达数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杰士达数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杰士达数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视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款19019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7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唐志伟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