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法定代表人:孙守安,执行董事
执行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代表人:沈合峰,经理。被执行人:沈合峰,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合伙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雪峰,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合伙人,住慈溪市。执行代理人:胡江杰,男,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职工,住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庙西。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沈合峰、沈雪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甬慈商初字第2786号,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沈合峰、沈雪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沈合峰、沈雪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06267.0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王治军
书记员:朱吉锋(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