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张旭强。被执行人:蔡国强。
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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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张旭强。被执行人:蔡国强。
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杜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