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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蔡国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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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多邦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强。委托代理人:张旭强。被执行人:蔡国强。

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