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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京山与被执行人董仲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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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京山。被执行人董仲军。

申请执行人张京山与被执行人董仲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10000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已履行50000元,下欠款双方达成和解,拟用架杆抵款,查封的房产暂不做出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