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京山。被执行人董仲军。
申请执行人张京山与被执行人董仲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10000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已履行50000元,下欠款双方达成和解,拟用架杆抵款,查封的房产暂不做出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