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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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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练某。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阳朔县金宝乡瓮口村**。

申请执行人练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练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阳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何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支行白沙分理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250元。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