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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陇平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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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陇平,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新,任公司经理。

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清偿马陇平工程款39668.19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给付马陇平20000.00元,剩余19668.19元未执行,马陇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交执行款19668.19元,已由马陇平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马陇平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