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陇平,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新,任公司经理。
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清偿马陇平工程款39668.19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给付马陇平20000.00元,剩余19668.19元未执行,马陇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交执行款19668.19元,已由马陇平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马陇平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