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姓名,柳城县连升汽车维修中心,被执行人:姓名,兰仁松,性别,男性,住址,柳城县大埔镇
柳城县连升汽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兰仁松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太生
书记员:莫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