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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姓名与姓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柳城法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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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柳城县连升汽车维修中心,被执行人:姓名,兰仁松,性别,男性,住址,柳城县大埔镇

柳城县连升汽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兰仁松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太生

书记员:莫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