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合肥华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关胜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常文,董事长。
合肥华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