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纪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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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纪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