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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小彬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东法执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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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吴小彬,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衡东县鸿城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秦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吴小彬与被执行人衡东县鸿城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衡东县鸿城鞋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吴小彬据此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衡东县鸿城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衡东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衡东县鸿城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8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唐建平执行员黎玲执行员罗诚

书记员:蒋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