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林,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夏可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元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俊
书记员:强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