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王某某
书记员:赵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