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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深圳市鑫协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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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协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飞。被执行人邱军,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邱军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460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