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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军与淮北市必欧德新型材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相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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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必欧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必欧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4454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志勇审判员:蒋树良审判员:徐继东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