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迪,职工。被执行人刘吉明。被执行人梁建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迪与被执行人刘吉明、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道审判员:王坚军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张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