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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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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孟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洪爱,教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孟泉与被执行人王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洪爱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