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延斗,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杜艳艳,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斗与被执行人杜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延斗与被执行人杜艳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杜艳艳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