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建辉,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生林,男,49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春兰,女,50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建辉与被执行人赵生林、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赵生林、赵春兰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教审判员:蒋为民审判员:刘召江
书记员:姚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