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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窦文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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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窦文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正初,农村居民。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