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窦文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正初,农村居民。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窦文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正初,农村居民。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