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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开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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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开慧,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振亭,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车晓军,男,1977年8月6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开慧与被执行人李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苗开慧与被执行人李振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苗开慧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苗开慧撤销执行。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