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党波,职工。被执行人夏卫良(又名夏伟良),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党波与被执行人夏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卫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党波款203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