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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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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玉山,教师。被执行人任学功,农民。被执行人徐秀香,农民。被执行人任圣宁,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山与被执行人任学功,徐秀香,任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18元,由被执行人任学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延新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明林

书记员:毛善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