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珍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伟,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珍力与被执行人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珍力款5162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