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茅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达,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叶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曲金花,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茅顺与被执行人高达、叶敏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34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抵账完毕,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